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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歷史上的鹽改 | |
| 作者:佚名 文章來源:本站原創(chuàng) 點擊數(shù)17920 更新時間:2017/3/2 9:22:46 文章錄入:admin 責任編輯:admin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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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朝就有對鹽征消費稅的記載。春秋時期,管仲在齊國的經(jīng)濟改革中創(chuàng)立了食鹽專賣,使鹽利“百倍歸于上”,“設輕重魚鹽之利,以贍貧窮,祿賢能,齊人皆悅”。除夏、商、周三代以前和隋代、唐初之外,我國歷代政府為確保政府財政收入,對鹽業(yè)生產(chǎn)大都實行征稅或專賣制度。鹽既是民生之必須,也是國家財政賦稅收入的重要來源,甚至是一種重要的戰(zhàn)略資源。 漢武帝實行食鹽官賣 在古代中國,鹽業(yè)專賣又稱禁榷。自漢武帝起,各朝都對鹽業(yè)實行不同程度的專賣(其他被專賣的商品還可能包括鐵、酒、茶葉、礦產(chǎn)品等)。這樣合法販賣的鹽叫官鹽,非法販賣的叫私鹽。漢昭帝時期,政府專門就鹽、酒、鐵專營的問題展開辯論,其內容由桓寬編著成《鹽鐵論》。辯論結論是廢除鐵、酒專營,保留鹽業(yè)。到了漢光武帝時期,食鹽由專賣改為征稅。 武帝時征戰(zhàn)頻繁,國庫窘迫,富商們卻不愿“佐國家之急”,漢武帝因此下令將鹽、鐵經(jīng)營完全收歸官府,實行專賣,由官府直接組織食鹽生產(chǎn)、運輸和銷售,禁止私人經(jīng)營。 唐宋實行銷界政策 到唐朝中期,對食鹽的管理都比較松弛,“亭戶冒法,私鬻不絕”。販私者往往“多結群黨,并持兵杖劫盜及販賣私鹽”。到了干元元年(公元758年),又改為全部官營。寶應元年(761年),鹽鐵改為民間制造,官府統(tǒng)購,批發(fā)專賣。這次改革增加了政府稅收收入。鹽業(yè)收入占政府總收入的一半之多,史稱大歷末,“天下之賦,鹽利居半”。 唐后期,以及宋代,為保證官賣收入,食鹽流通被政府嚴格控制,嚴格劃分銷鹽區(qū)域,實行銷界政策,不同產(chǎn)區(qū)的鹽限制在某一區(qū)域銷售,不得逾越。如廣南鹽不能銷于與之臨近的虔州一帶,因其是來自遠處的淮鹽銷區(qū)。這種人為規(guī)定,使得交通不便偏遠落后地區(qū)的民眾難得食鹽。宋神宗時成都府路禁止較近的東川鹽進本地,組織人力去很遠的解州搬運解鹽,又因山路險阻而不得,民眾苦無鹽食。官鹽短缺讓邊遠地區(qū)的私鹽運販更加泛濫。 明清鹽商壟斷經(jīng)營 明清時期的鹽法被稱為“綱商引岸”制度。鹽商運銷食鹽,須先向鹽運司交納鹽課,領取鹽引,然后到指定的產(chǎn)鹽區(qū)向灶戶買鹽,再販往指定的行鹽區(qū)銷售。然而鹽引并不能隨便領取,商人必須以引窩為據(jù),證明自己擁有運銷食鹽特權。 為了得到引窩,商人又必須事先“認窩”,也就是交納巨額銀兩取得官府授予的壟斷經(jīng)營權!熬V商引岸”制度使鹽商基本上壟斷了全國的食鹽銷售,因此他們可以任意壓低買價,抬高賣價,獲取巨額利潤。鹽商雖然手握壟斷經(jīng)營權,可以牟取暴利。 清代最富的鹽商,擁有資金千萬兩。以乾隆三十年為例,揚州鹽引售銷量153萬引,一引等于200到400斤,一引鹽在海濱一帶是0.64兩白銀,運到揚州后加上運費、鹽稅,達到1.82兩左右,從揚州運到東南六省零售價10兩左右,價錢翻了不止十倍。揚州鹽商每年賺銀1500萬兩以上,上交鹽稅600萬兩以上,占全國鹽科60%左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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